永定區司法局設下列十二個內設機構:
(一)依法治區辦秘書股。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區有關重要文件。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區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永定、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區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導工作計劃,開展重大專項督導,提出督導意見、問責建議。指導、監督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推動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負責處理區依法治區辦日常事務。
(二)綜合股。綜合協調機關日常事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擬訂并督促實施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司法行政課題調研工作,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和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絡建設;管理機關的財務,指導和監督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物資裝備的計劃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保衛、資產管理、車輛管理、基本建設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三)人事教育股。負責組織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領導班子建設、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以及干部教育、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干部考核、任免、獎懲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衛生與健康、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司法行政系統干部教育培訓規劃;負責本系統干部評先評優工作。
(四)行政復議與應訴股。受理向區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指導、督辦以區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指導、督辦以區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處理涉及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的來信來訪事項。辦理全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案件登記、統計分析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指導、監督全區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起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配套工作制度;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股。負責全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負責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涉法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區人大常委會報備工作;承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區政府提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申請;承擔組織、指導全區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負責辦理上級機關對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見工作。
(六)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或參與檢查重要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組織或參與全區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以及開展有關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和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辦理區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管理事宜,協調處理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為。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普遍性問題的研究,向上級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政府文件和答復意見。負責督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負責本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查認定和公布,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執法資格認定、執法證件發放。負責全區“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
(七)社區矯正管理股。負責社區矯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組織開展相關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實施對全區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工作。組織社會力量和志愿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承擔區社區矯正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八)普法與依法治理股。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檢查各鄉鎮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承擔統籌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宣傳工作。
(九)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負責制定保障人民群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征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指導人民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會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組織開展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協助人民檢察院做好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十)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負責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和平臺運用。負責全區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承擔全區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者隊伍培訓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負責“1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公證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負責對公證行業的檢查、考核和行政處罰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全區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監管工作,負責對律師行業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的檢查、考核。指導、辦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及基層法律工作者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依法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及基層法律工作者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提出建議。掌握全區律師業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業務開展情況,承辦全區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統計、信息、調研工作。指導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協調律師黨建具體工作。
(十一)行政審批股。負責權責清單的動態管理。負責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審批、指派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的歸檔、案件補貼的發放工作。承擔公證員任職、免職、重大事項變更的初審工作,承擔公證機構設立和重大事項變更的初審工作。承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的初審和重大事項變更核準的初審工作,承擔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注銷的初審工作。
(十二)黨建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意識形態、群團等工作;負責局黨組日常事務。
政工室。根據工作需要,由政工室管理人事教育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