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參與有關水利、水土保持等方面政府規章草案起草工作,起草并組織實施有關水利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擬訂我區水利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我區水資源規劃和國家及省、市、區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和跨鄉鎮(街道)水的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跨鄉鎮(街道)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洪水影響評價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街道)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具體安排建議并組織指導實施,按權限審批區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區水利資金安排建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參與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參與水功能區劃編制。組織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運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鄉鎮(街道)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八)負責河長制、湖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開展綜合協調、政策研究、督導考核等日常工作,協調組織執法檢查、監測發布和相關突出問題的清理整治等工作。承擔區河(湖)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布。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灌區及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承擔 5 萬千瓦及以下水電站建設行政管理職責。
(十一)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按權限審核或審批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監督管理移民安置工作。負責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扶助政策的實施和監督,負責中央和省級、市級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
(十二)負責有關涉水事件的監管,協調、仲裁跨鄉鎮(街道)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江河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水利設施的安全監管。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河道采砂統一管理。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監督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的實施工作。組織有關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水利有關涉外事務。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五)負責本系統、本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十六)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區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供水安全保障。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關于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職責分工。區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保障河流生態基流。永定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的統一監督管理,統一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兩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2.關于水旱災害防治與救援的職責分工。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區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水利部門水旱災害防治工作;會同區水利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區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和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區水利局可以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3.關于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職責分工。區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統一管理自然資源調查相關工作,做好國土、礦產等自然資源調查和監測工作,統一發布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結果。區水利局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4.關于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區發改局負責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牽頭組織召開招標投標部門聯席會議。區工信、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區審計局負責對重大項目進行稽查。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關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5.關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嚴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水利廳等部門關于福建省河道采砂協作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閩政文〔2007〕316 號)等規定的職責分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