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文體旅游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綜合文稿起草、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統計、信息、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后勤、接待、信訪、績效管理考評、工資福利發放等工作。統籌文化、體育、旅游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承擔機關信息化工作。統籌指導文化體育和旅游局應急工作。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管理文化和旅游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專項資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采購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資產工作。指導區級重點及基層文化和旅游設施建設。
擬訂文化、體育、旅游行業人才建設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老干部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文化、體育、旅游系統培訓計劃,負責在職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管理文化、體育、旅游行業職業教育工作。承擔文化、體育、旅游系統單位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文化、體育、旅游系統表彰獎勵。
承擔機關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移風易俗工作;負責做好督查局機關效能、工作秩序、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等問題;會同責任股室圍繞區委、區政府和局機關中心工作、重點任務開展督查。
(二)藝術與非物質文化遺產股。擬訂戲劇、戲曲、舞蹈、音樂、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永定優秀文化、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區級水準及地方特色的文藝團體。推動相關門類藝術和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區性藝術展演、展覽、重大文藝活動。擬訂文化、體育、旅游對外及對臺港澳交流合作政策措施。指導、管理并組織實施文化、體育、旅游對外及對臺港澳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措施和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目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展覽和傳播工作。
(三)公共服務股(加掛文物股牌子)。擬訂文化、體育、旅游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并組織監督實施,承擔公共文化服務和旅游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監督實施文化、體育、旅游公共服務標準。指導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統籌鄉村文化振興和文化幫扶相關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
制定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擬訂文物保護規范性文件,負責全區文物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實施和協調考古調查和發掘工作,指導、監督文物保護維修項目、開發利用等業務。指導、監督和實施全區革命文物和舊址的保護利用工作。指導文物保護機構和全區博物館(紀念館)的業務建設和科學管理。監督指導文物行政執法和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和社會流散文物工作,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和博物館方面的科技及信息化工作。負責文物文博領域統計工作。承擔文物保護管理日常工作。
(四)產業發展與科技股。擬訂文化產業、體育產業、旅游產業政策措施和發展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游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負責重大文化、體育、旅游項目策劃、招商引資、產業對接工作,促進文化、體育、旅游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體育、旅游產業園區、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體育、旅游產業群建設。負責文化旅游產業會展工作。擬訂文化、體育、旅游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體育、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組織協調文化、體育、旅游行業信息化、智能化(智慧旅游)、標準化工作。負責文體、旅游領域扶貧工作。負責對全區鄉鎮(街道)、區直單位進行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及全域旅游創建的績效考評工作。
(五)資源開發股。承擔文化、體育、旅游資源普查、市場規劃和保護。指導重點旅游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和鄉村旅游、休閑度假旅游市場發展,推進全域旅游。統籌實施文化、體育、旅游品牌建設。指導、組織文化、體育、旅游整體形象,文化、體育、旅游品牌的宣傳推廣。負責、指導全區重大文化、體育和旅游節慶活動。承擔國內文化和旅游市場開發工作。統籌實施和指導A級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和管理工作。指導文化、體育、旅游產品市場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承擔文化公園建設相關工作。承擔紅色旅游相關工作。負責民宿、美食及文化、體育、旅游領域協會的業務指導工作。
(六)市場管理股。擬訂文化、體育、旅游市場政策措施和發展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文化、體育、旅游市場經營的行業監管。統籌文化、體育、旅游系統安全生產、綜治等宣傳教育、防范監管工作。承擔文化、體育、旅游行業信用和質量體系建設工作。監督實施文化、體育、旅游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監管文化、體育、旅游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旅游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游市場、旅游綜合執法工作。負責文化、體育、旅游市場執法領域統計工作。
(七)政策法規與審批股。擬訂文化、體育、旅游政策措施,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綜合協調局機關依法行政、依法治區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擬訂行政審批管理工作制度,統籌協調“放管服”改革工作,負責權責清單管理工作,負責區一級文化、體育、旅游領域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核準、審批、備案、轉報及相關政策咨詢工作。負責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管理和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各鄉、鎮(街道)相關事項的審核、核準和審批工作。
(八)群眾體育股。研究擬定全區群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推行、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綱要》,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和推動農村體育、社區體育、行業體育、少數民族體育、老年人體育和殘疾人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協調發展;指導體育總會組隊參加省農民、職工、少數民族、殘疾人等體育比賽,以及組織舉辦全區性及區域協作性的群眾體育比賽活動;指導和組織開展爭創“全國、全省、全市體育工作先進社區單位”的活動;指導全區群眾體育協會工作。提出體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計劃并監督執行。負責體育領域統計調查工作。
加強和完善體育場館及設施管理,承接各類賽事活動,創新理念擴展業務內容,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加強競技訓練與社會健身活動時間的管理,確保正常的競技訓練時間與全民健身活動時間;有效利用場館的使用率,增強場館的時效性;做好體育領域統計工作。
(九)競技訓練股。實施“奧運爭光計劃”;研究擬定競技體育和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的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和制度、并檢查貫徹執行情況;研究和協調全區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的設置與重點布局;制定頒發全區體育競賽計劃和規程,審批和指導全區體育競賽工作,管理體育競賽市場;推行體育競賽改革;組織參加全省、全市運動會;組織全區運動會和全區少兒體育比賽,承辦省、市下達在我區舉行的各項比賽,統籌協調省內、市的體育競賽工作;指導區少體校建設和訓練工作,做好區體育后備人才的培養、輸送工作,指導少兒體校運動員參加省級比賽和優秀運動員的交流事宜;指導和檢查評估全區少兒體校、體育特色學校、體育傳統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業余訓練工作;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審核等級裁判員和運動員申報材料;管理和建設全區體育裁判員隊伍;指導體育科研和開展反興奮劑工作。統計、審定公布各項目比賽成績。
機關黨辦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