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福建省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7號)等法律法規,遏制非法采礦現象發生,切實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區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及尾礦廢石處置,遏制非法采礦現象發生,切實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工作進展
區自然資源局起草了《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和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及尾礦廢石處置的實施意見》,2024年9月29日,通過OA系統征集區直有關單位意見,各單位均已反饋,已采納了區直有關單位意見建議等。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2日(10個工作日),通過永定區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網友提交意見。2024年10月30日送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已根據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了修改。2025年1月17日送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無意見。2025年2月25日區政府分管領導召開專題會,2025年3月11日通過區政府常務會審議后,經區政府分管領導會稿、區長簽發。
四、范圍期限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暫行貳年。
五、主要內容
(一)范圍主體
1.管理范圍
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是指已取得立項批準文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各園區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旅游等新建設項目及改建、擴建等各類工程建設活動)在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因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內開采的用于本工程建設項目外的砂石土。工程項目建設所產生的砂石土礦產品屬于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剩余的砂石土必須依法依規公開有償處置后方可對外銷售。
非砂石類生產礦山在其礦區范圍內按照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剝離、井巷開拓、選礦產生的砂石料,應優先供該礦山井巷填充、生態修復及工程建設等綜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區自然資源局報區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
尾礦廢石是指已設采礦權人在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或已經滅失采礦權形成的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
2.處置主體
(1)對于已取得立項批準文件的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節約集約原則在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含臨時用地)范圍內動用砂石,因工程施工產生的砂石土資源可直接用于該工程建設。自用后仍有剩余的,必須經區政府同意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有償處置。
(2)非砂石類生產礦山在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礦資源。采礦廢石根據礦山儲量地質報告、開采設計確定開拓建設系統或表土剝離過程中產生廢石量(地采礦山扣除采空區回填廢石量),必須進行有償化處置后方可對外銷售。
(3)形成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的采礦權已經滅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經區政府同意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有償處置后可利用其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
(二)處置程序
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剩余砂石土(即用于本項目場地平整回填、擋土墻及護坡砌筑工程等后,仍有剩余的砂石土資源)及需有償化處置的采礦廢石、尾礦資源,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置:
1.明確處置單位。由區政府指定單位或區自然資源局作為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的處置單位,處置單位負責組織協調推進具體的處置工作;在非工業園區范圍內的剩余砂石土經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評估,價值小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由屬地鄉鎮(街道)依法依規開展有償處置工作,并及時將處置情況報自然資源局。處置收入依法繳入區財政國庫,按政府非稅收入相關辦法給予補助。
2.確定砂石量。處置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前應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量評估,編制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明確砂石總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內容,評估報告由區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專家審查通過。
3.確定出讓起始價。工程建設項目經評估、審查確定剩余砂石量后,由處置單位委托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剩余砂石量價格評估,并經區自然資源局集體研究確定出讓起始價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土處置方案。
4.制定處置方案。處置單位根據項目確定的剩余砂石量和出讓起始價組織編制剩余砂石處置方案,報區政府批準,經區政府同意后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有償處置。剩余砂石處置方案應明確以下內容: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產生砂石總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讓收益評估情況,以及砂石處置方式;
(2)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生產、邊坡修復、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等要求;
(3)項目場地平整或施工建設時間期限;
(4)區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和處置單位的工作責任和監管職責;
(5)對不按照處置方案和合同約定要求出現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辦法。
5.組織實施出讓。處置單位按照批準的處置方案,負責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有償處置,處置收入繳入區財政國庫。
六、注意事項
(一)加強生態修復。工程建設項目造成的地表植被破壞的,處置方案應包含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方案、邊坡治理方案。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工程、邊坡治理方案由項目建設單位制定并組織實施,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及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并監督管理。
(二)禁止超范圍開采。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成立組織機構,明確任務分工,在工程建設中對砂石土資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嚴格按項目設計方案施工,嚴禁未經立項實施工程開挖,嚴禁不按設計方案亂采亂挖,嚴禁擅自對外銷售。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土未經依法公開有償處置,擅自對外銷售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關鍵詞詮釋
1.尾礦廢石是指已設采礦權人在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或已經滅失采礦權形成的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
2.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是指已取得立項批準文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各園區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旅游等新建設項目及改建、擴建等各類工程建設活動)在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因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內開采的用于本工程建設項目外的砂石土。
八、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聯系人:江啟鑫,聯系電話:30119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