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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 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違法主體名稱或姓名 |
違法企業營業執照 (注冊號) |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 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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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龍永農(動防)罰〔2024〕3號 |
鄭可平(永定區鄭可平養豬場經營者)未在規定時間內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法定代表人及未按規定報告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案 |
鄭可平(永定區鄭可平養豬場經營者) |
92350822MA32CM6J3U |
鄭可平 |
2024年4月15日,當事人鄭可平攜永定區鄭可平養豬場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顯示經營者為鄭可平,登記日期為2023年1月13日)及《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證號為〔閩巖永〕動防合字第20190118號,法定代表人為王旭)到龍巖市永定區農業農村局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法定代表人變更,我局工作人員發現永定區鄭可平養豬場未按規定時間報告2021、2022、2023年度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 ,同時發現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法定代表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
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法定代表人及未按規定時間報告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的行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違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處罰,參照《福建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第93項的規定,當事人已主動前來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法定代表人,且初次違法,屬輕微檔,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陸仟元整(¥6000)。 |
當事人于2024年5月7日將罰款6000元繳至福建省財政(國庫),已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處罰。 |
龍巖市永定區農業農村局 2024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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