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行政處罰 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違法主體名稱或姓名 |
違法企業營業執照 (注冊號) |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 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
1 |
龍永農(動防)罰〔2024〕4號 |
賴思欽(永定區永和鑫養雞場經營者)未按規定報告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案 |
賴思欽(永定區永和鑫養雞場經營者) |
92350822MA2YCMEQ94 |
賴思欽 |
賴思欽(永定區永和鑫養雞場經營者)于 2024年6月21日攜2023年養殖檔案和有關材料到龍巖市永定區農業農村局報告上一年度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將上一年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當事人未按規定報告上一年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
當事人未按規定報告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的行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違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處罰,參照《龍巖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3年版)第255項的規定,當事人是初次違法,屬輕微檔,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
|
當事人于2024年8月6日將罰款2000元繳至福建省財政(國庫),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處罰。 |
龍巖市永定區農業農村局 2024年 7月18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