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救助資金管理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民政辦:
根據《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永政綜[2016]117號)、《福建省民政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民保[2018]196號)、《龍巖市永定區民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永民[2018]100號)、《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龍巖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臨時救助資金使用結余情況,經局黨組研究,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調整因病住院救助門檻、標準
1.區級救助門檻:對一般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員住院醫治疾病導致生活困難,自付醫療費超過5萬元(含5萬元)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后上報區民政局審批救助;對低保戶、特困戶、建檔立卡貧困戶住院醫治疾病導致生活困難,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含1萬元)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后上報區民政局審批救助。
2.區級救助標準:一般家庭中因患病住院自付醫療費用按5%以內比例救助(一般取整百元),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額為5000元,年度最高限額8000元;低保戶、特困戶、建檔立卡貧困戶患病住院的,在實施醫療救助后,自付醫療費用按10%以內比例救助(一般取整百元),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額為5000元,年度最高限額8000元。
3、鄉鎮(街道)救助標準:對低保戶、特困戶、建檔立卡貧困戶等貧困對象一次性救助金或“救急難”資金可按3000元以下給予救助。
4、對在龍巖市公立精神專科醫院住院治療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政府強制醫療人員、享受精神殘疾人住院醫療補助的精神殘疾人除外)列入臨時救助對象,給予一年內住院累計3個月以上的救助對象住院醫保政策報銷后個人負擔醫療費實行一次性救助:個人負擔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不予補助;個人負擔在2000-5000元的,補助個人負擔的60%;個人負擔超過5000元的,補助個人負擔的70%,最高限額為10000元。
二、加強監督管理
區民政局對各鄉鎮(街道)落實臨時救助制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兩次以上(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專項督查。各鄉鎮(街道)在使用臨時救助資金時既要避免資金沉淀,使用率不高,又要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以上因病住院調整救助門檻、標準以外的相關救助政策仍按照永政綜[2016]117號、閩民保[2018]196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執行,本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龍巖市永定區民政局
2019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