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閩政〔2013〕57號)等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永定區中心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之外的鄉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各鎮區規劃區及鄉駐地規劃區(集鎮范圍)內使用自來水或自備水源排放污水、廢水的用戶,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均按本辦法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 龍巖市永定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使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的行政管理職能,鄉鎮人民政府行為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的征收主體。
鄉(鎮)人民政府可與轄區供水企業簽訂委托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在收取自來水費時一并收取污水處理費。未使用集中供水的排水戶污水處理費由鄉(鎮)政府收取。
第五條 鄉鎮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區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六條 鄉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接受區住建、財政、發改、審計、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鄉鎮污水處理費根據用戶實際用水量按月計征,委托供水企業征收的,污水處理費每月與自來水費一并繳交,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的,污水計量按照用戶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供水又無法安裝水表計量的,污水計量根據《福建省城市用水量標準》(DBJ/T13-127-2010),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15噸計算,常住人口由鎮村核定。
第八條 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按0.50元/噸征收;特種行業用水污水處理費按0.8元/噸征收;其他行業用水污水處理費按0.70元/噸征收。
居民用水指居民生活用水;特種行業用水指含桑拿、洗車、足浴、純凈水等行業用水;其他行業用水指除居民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每月減免5噸用水的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管理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十條 代征手續費按照實際入庫的污水處理費的3%計算。
第十一條 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部門或者代征單位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及繳款通知書,專用票據及繳款通知書由征收部門或代征單位向區財政局領取。
第十二條 供水企業代征的鄉鎮污水處理費應單獨核算,不得與水費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混合核算。征收部門或代征單位應按實際收取的鄉鎮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繳入區級金庫。
第十三條 區政府根據上一年度各鄉鎮的供水量及下一年度供水量預測等情況,向有關鄉鎮下達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計劃,并實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條 用戶未按照規定繳納鄉鎮污水處理費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決定,責令限期繳納。對拒繳、少繳污水處理費的用戶,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鄉鎮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的代征手續費。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挪作它用。
第十六條 鄉鎮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終,區住建局應編制當年度污水處理費收支決算,報區財政局審核;根據污水處理廠、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相關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的污水處理費收支預算,報區財政局審核,經區政府同意并報區人大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永定生態環境局應當加強對鄉鎮污水排放的監管。污水處理企業在對接納的污水進行水質監測和分析過程中,發現違規排放超標污水的,污水處理企業可以拒絕接納,并應及時向永定生態環境局報告,永定生態環境局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污水處理企業應按規定做到達標排放,污水處理企業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運行或者未能做到達標排放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整改、依法處罰,并停止撥付或者扣減污水處理費用;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住建、財政、發改、生態環境等部門和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污水處理費用的;
(二)未按照規定如實提供采水量的;
(三)違規減免污水處理費用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住建局、發改局、財政局、永定生態環境局、鄉鎮政府及代征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住建局、發改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