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政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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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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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黨政綜合辦公室 |
承擔黨委、政府日常事務;負責機關文電、機要、保密、信息、會 務、檔案、政務公開、督辦、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綜合協調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負責全面深化改革、文明創建、網絡安全和 信息化、民族宗教、僑臺事務等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群團組織開展工作;負責績效考核、人事、機構編制、老干等工作。 承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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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會事務綜合辦公室 |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健康、殘聯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指導基層開展自治;負責指導轄區內文化、旅游、體育、教育等工作的開展,組織開展群眾文化體育活動。 承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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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治理綜合辦公室 |
負責綜治、信訪、維穩、社區矯正、道路交通安全、河道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民事糾紛調解、民情處理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防范、打擊邪教組織,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協調管理、指導群防群治隊伍開展工作;負責規劃建設、協調小區物業管理、環境整治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協調公安(森林公安)、司法、市場監管、自然資源、林業等派駐機構有關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管、防汛抗旱、防震抗震、減災救災、防疫、森林防滅火、消防及突發公共應急事件處理等應急管理工作。 承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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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濟發展辦公室(加掛財政所、文化旅游發展辦 公室) |
負責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落實;貫徹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研究制定全鄉(鎮)鄉村振興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農業農村、產業發展、項目開發、公共基礎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商貿流通、精準扶貧、水利建設等管理工作;負責優化區域發展環境,統籌協調與經濟發展相關的其他工作;實施管理統計事務。負責編制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負責非稅收入、國有資產和債權債務管理,財政項目資金管理;監管村級財務工作。負責擬定并組織實施文體旅游產業發展規劃,推動文體旅游產業深度融合發展;負責鄉村旅游、旅游景區的保護、開發與管理;負責名人故居、革命舊址、歷史古村落等文物和世界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保護、開發與管理;負責轄區內文旅社團、文藝創作、群眾文化體育活動、演藝及展覽等管理工作。 承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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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辦公室 |
負責宣傳貫徹落實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村鎮建設和管理、林業等方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村鎮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等工作;監督、指導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工作;負責村容鎮貌、環境衛生整治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生態環境保護、林政管理、造林綠化、河長制等工作,組織協調生態環境污染事故與生態破壞事件查處。 承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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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層黨建辦公室 |
負責基層黨建工作的組織推動、業務指導、督促落實和綜合協調等工作;負責基層黨組織設置和黨員隊伍的教育管理,指導村(居委會)加強黨組織陣地建設;負責基層黨的代表大會,選舉黨代表及黨代表日常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村(居委會)干部隊伍和后備干部隊伍建設;負責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組織、宣傳思想、意識形態、統一戰線、機關干部隊伍建設、督促落實以黨建促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基層治理等工作。 承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二、三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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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
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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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合便民服務中心(加掛退役軍人服務站牌子) |
承擔行政審批事務性職能,建立受審分離的政務服務模式,做好各項審批服務、便民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信息公開、督查整改工作;指導村莊(社區)便民服務站點和網上服務點的建設。承擔退役軍人事務性工作,指導村莊(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工作,承擔鄉(鎮)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工作;負責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勞動爭議調解、教育、文體、衛生健康、科技推廣、科普培訓等公益性事務服務工作。 承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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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綜合執法大隊(加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牌子) |
依法承擔賦予的綜合執法權,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行使,依法承擔有關部門委托的綜合執法權;負責統籌組織協調轄區內派駐和基層執法力量實行聯合執法;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違法行為;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環境整治、集鎮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漁政管理、河道管理、防汛抗旱等事務性工作。宣傳平安建設(綜治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完成平安建設(綜治工作)的事務性工作。 承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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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鄉村振興服務中心(加掛項目服務中心牌子) |
行動和重要工作落實;負責扶貧開發、經濟發展、招商引資、項目開發、企業服務等公益性事務服務工作;負責農業農村、水利、農機農技、畜牧獸醫水產、農村經營服務、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與防治、動植物疫病防控防治、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等服務性、技術性工作。 接受擬投資建設企業及項目的咨詢工作,接受、登記入駐企業在項目建設和生產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訴求,及時交辦,并對辦理情況進行跟蹤、協調及答復,負責投資企業后續配套業務相關咨詢服務,受理投資落戶企業的咨詢及投訴,定期書面通報各部門、單位服務企業和項目情況。結合工作實際向黨委、政府提出項目建設服務合理化建議。 承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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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設置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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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基層人民武裝機構和群團組織機構等根據法律、法規和群團組織章程設置 |





